【杭州】2023年上半年淳安县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告(第一批次)

发布日期:2023-04-11    浏览量: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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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结合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上半年淳安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淳安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淳安县教育局组织,淳安县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

2.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须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或部队驻地(仅限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淳安县的人员,均可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淳安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港澳台居民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精神办理。

6月上旬将开展第二批次认定工作,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及2023届免试认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须在第二批次报名,认定工作通告将于5月29日左右在淳安教育信息网(http://www.qdh.gov.cn/col/col1440927/index.html)发布。

3.本批次认定申请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网上申报阶段:

4月14日-4月26日,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按照网站提示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其中:证书领取方式必须选择“邮寄送达”,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请务必详细准确,教师资格证书将按申请时填写的邮寄地址邮寄送达,并由本人签收,邮费由认定机构出资)。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与本人证书上的信息一致,确认点必须选择为淳安县教育局。

本次认定开通全程网办,申请人网报时须根据个人情况上传相应资料(仅PDF格式,详见附件1)。

第二阶段为政策咨询及申请受理阶段:

4月14日-5月11日,政策咨询与体检。申请人如有疑问,可通过电话或现场或钉钉群咨询。

体检:5月4-5日(上午7:00开始)淳安县中医院急诊三楼体检中心体检时间地点若有变化,请注意查看钉钉群。(体检安排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23〕1号)精神,经体检医院医生现场确认已怀孕的,可以免做胸透检查。申请人自带怀孕证明的,不予认可。备孕和哺乳期的人员一律不免检胸透。

5月15日,淳安县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审核材料,明确受理意见,发布受理公告。

4.如需更正认定机构、受理机构,截止日期为受理机构体检前一个工作日。请申请人及时加入淳安县教师资格认定钉钉群(群号为34050059),方便咨询和信息沟通,进群后请按“认定种类+姓名”的格式修改群名片,如初中李四。

5.照片:申请人须单独将一张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必须与网报上传和体检表上照片一致,背面写上申请种类+姓名)体检时交体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如果体检时没准备照片请在体检后将照片装在照片袋中并写上申请种类和姓名邮寄至淳安县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地址:淳安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5号楼204室(淳安县千岛湖镇四马巷1号)王老师收。高中教师需准备一个信封,信封上写上“高中+姓名”,体检时一并上交。

6.认定结果将于5月22日左右通过淳安教育信息网公告,请申请人及时浏览关注淳安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qdh.gov.cn/col/col1440927/index.html)通知公告栏,了解自己的申请办理情况,我局将不再通过其它途径进行告知或通知。证书制作完成后,将与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同邮寄送达,并须申请人本人签收。

7.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通过后,由淳安县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机构报杭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杭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认定工作。高中段教师资格认定结果将于6月9日左右通过杭州教育网公示。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材料统一邮寄送达(邮费由认定机构承担),须申请人本人签收.

8.申请人在认定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对提交虚假材料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9.有关教师资格种类、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资格认定申请程序等具体政策,可向淳安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淳安县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咨询电话:0571-24818556;地址:千岛湖镇四马巷1号5号楼2楼204室。



附件:1.电子材料提交清单

     2.体检安排及注意事项

                            淳安县教育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原文链接:http://www.qdh.gov.cn/art/2023/4/10/art_1440930_59018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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