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区2023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2    浏览量: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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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上、下半年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上虞区2023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就读学校(全日制普通院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上虞区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我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它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的,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第(六)条有关要求,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4.具备浙江省教育厅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该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持有普通话水平测试二乙及以上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申请认定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要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6.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权限,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市区居住的可按电子居住证上实际居住所在区办理)、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认定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认定机构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绍兴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区、县(市)教体局负责认定。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继续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6〕35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办事,市级权限(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下放区、县(市)。绍兴市教育局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等设立现场确认点,各确认点负责实施现场确认、体检及资格证发放等事项。另设绍兴文理学院、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确认点(仅限本校学生确认),协助越城区教体局做好本校学生申请人的确认、体检及证书发放工作。

三、认定程序

1.报名

(1)网上申报时间:第一批,4月14日至4月28日,第二批,6月2日至6月6日(仅限就读本区高校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2023年应届师范生)。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进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请报名。网报时间到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现场确认时间: 第一批,5月9日至5月11日工作时间。第二批(仅限就读本区高校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2023年应届师范生),6月8日至6月9日工作时间,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网上报名确认点与现场确认点必须相一致),未按时进行现场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确认时间:每天的8:30-11:00和14:00-16:30,逾期恕不办理。

确认地点:百官街道兰芎路 188 号教育发展中心大楼内(实小集团上德校区东北首)。

联系人:杨老师,电话:82214756。

    上虞教资认定网报预备钉钉群号:28170019437

2.体检

现场确认后由上虞区教师发展中心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时间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申请人须参加体检全部项目(如X光胸透等)。经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医生现场确认已怀孕的,可以免做胸透检查;申请人自带怀孕证明的,不予认可;备孕和哺乳期的人员一律不免检胸透。请申请人根据本人身体情况酌情安排。未参加(全部)体检者视同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请下载、打印《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填写“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既往病史”等栏,贴上本人照片(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相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请下载、打印并填写《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3.审核认定

申请人可适时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个人各个申请时段的状态。已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员由本中心公告。

4.领取证书

申请认定通过者请关注认定机构公告,申请者可选择现场领取,或快递(邮寄)领取(邮费自理),若邮寄过程中出现意外,责任自负。(选择快递的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必须是快递能收到的地址,手机号码确保无误且必须是本人,以后不再更改)。

四、确认材料要求

现场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于一页);

2.申请人身份类别证明材料:

1)以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本区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仅需复印户口本第1页及申请人信息页;集体户口也可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替代);

(2)以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出示浙里办电子居住证并提交截图打印件

(3)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以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的,提交我区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3张(正规证件相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相同,1张贴体检表,其余2张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及备用,请在相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申报学段、学科);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港澳台居民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申请人可提前通过认定机构向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6.其他补充材料。

以下材料将在申请人网报时通过国家认定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须现场提供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正式提交后,所提交的信息将不能再修改,请慎重填写,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对《个人承诺书》中的承诺内容负责,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附件:1-1. 申请人认定操作手册   

2-1.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2.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2023年4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www.shangyu.gov.cn/art/2023/4/11/art_1229703816_59124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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